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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0-08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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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鷹牌衡器: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
根據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(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)規定,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的貨物運輸車輛:
()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;
(二)車貨總寬度超過2.55米;
(三)車貨總長度超過18.1米;
(四)二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;
(五)三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;
三輛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;
(六)四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;
四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;
(七)五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;
(八)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,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。
前款規定的限定標準的認定,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:
()二軸組按照二個軸計算,三軸組按照三個軸計算;
(二)除驅動軸外,二軸組、三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的車軸每側輪胎按照雙輪胎計算,若每軸第側輪胎為單輪胎,限定標準減少3000千克,但安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加寬輪胎的除外;
(三)車輛大允許總質量不應超過各車軸大允許荷之和;
(四)拖拉機、農用車、低速貨車,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;
(五)符合《汽車、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、軸荷及質量限》(GB1589)規定的冷藏車、汽車列車、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,以及作業車,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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